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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12号之二

马鞍山市丰和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丰和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丰和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执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