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丰和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执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