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576号原告白云华,男,生于1966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朋,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华与被告张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白云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云华承担。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