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群,农民。被执行人钱继宝,农民。被执行人张义兰,农民,系钱继宝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群与被执行人钱继宝、张义兰承揽合同纠纷的(2013)岱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2000元来抵顶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面粉8477.7斤。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岱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