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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732号

原告新乡市宏鑫泵业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宏鑫泵业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732号原告新乡市宏鑫泵业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彩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欣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乡市宏鑫泵业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宏鑫泵业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