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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278号

张文强与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强,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被执行人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世江,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文强与被执行人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营)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