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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执24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24号焦改申请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改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负责人,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学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