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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57号

朱明明申请执行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明,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明,男。被执行人侯国庆,男。被执行人胡娟红,女。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区摩云路南侧。朱明明申请执行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3日,朱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