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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128号

贾志勇与蚌埠日报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志勇,蚌埠日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522253-2。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报社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存款9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