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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1450号

嘉善县力好农业综合服务部、平湖市福欣饲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0-1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嘉善县力好农业综合服务部;平湖市福欣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1450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力好农业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城西社区。 被执行人平湖市福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福臻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湖市福欣饲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顾福良银行存款157167.42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