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征,行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王书琴、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王书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处设立的借计卡银行账户冻结的1000元保证金扣划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指定账户。4月25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以王书琴的银行原网点撤销为由,向本院递交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
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