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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127号

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与代金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代金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27号

原告: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友华,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金喜。

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代金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东平县新湖镇吕祖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