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淑清。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