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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32号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清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淑清。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