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黑龙XX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婧,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安。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国。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明。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方正住建局)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开发公司)、王庆安、王新国、赵晓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正住建局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县域的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方正县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征收和建设的管理.本案中,龙跃开发公司拒不按回迁安置房源图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其作为相对方依法提起诉讼,完全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裁定认定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直接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方正住建局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方正住建局与龙跃开发公司及王庆安、王新国、赵晓明均没有签订合同,方正住建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故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方正住建局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方正住建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