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7行辖12号 冯勇军诉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搜索“”
冯勇军与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7行辖12号 冯勇军诉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