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688号

邓绪波、刘小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绪波;刘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8号申请人邓绪波,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东川区人。被执行人刘小成,男,1980年7月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人。申请执行人邓绪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违约金3000、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7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东川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本裁定及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殷开文

审判员 艾金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轩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