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黄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雯珏、张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外经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国祥。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S58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556,009.3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现已执行款人民13,268,652.5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存款、车辆、股票;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已于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S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