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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698号

黄成玉与刘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成玉;刘大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黄成玉,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刘大礼,女,58岁,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玉诉被告刘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玉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成玉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退还原告黄成玉。

审 判 长  郝 俊

人民陪审员  文春芳

人民陪审员  石艳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