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黄成玉,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刘大礼,女,58岁,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玉诉被告刘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玉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成玉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退还原告黄成玉。
审 判 长 郝 俊
人民陪审员 文春芳
人民陪审员 石艳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