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00079号申请执行人佟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五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