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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173-1号

许某与彭某、张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某,彭某,张某,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73-1号

原告:许某。

被告:彭某。

被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彭某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彭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某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冯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