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73-1号
原告:许某。
被告:彭某。
被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彭某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彭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某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冯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