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102号原告上海佳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泽沛,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海波。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51598P。法定代表人赖海波。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佳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