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芳。被执行人深圳市常利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立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常利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81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常利皮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立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被执行人:
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600元及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4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常利皮具有限公司人民币218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