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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辖终57号

王菲与都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菲,都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杨。

上诉人王菲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文山社区居委会对其出具的关于被上诉人居住地的《证明》已于2015年11月13日被声明作废,故该证明不能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了2016年3月29日文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25日至今居住在本社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锦绣北山30号楼704室。上诉人称该证明已于2015年11月13日被该居委会声明作废,即未提供证据证实,又与出具证明的时间先后不符,故该《证明》能够作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予以采用,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秀  艳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宫聪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