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86号原告周秀芳。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军。被告赵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芳诉被告赵丽军、赵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秀芳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宗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