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余市春龙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魏九根。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细根。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新余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新余市顺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3759.0元,承担执行费556.0元。现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宣布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渝民初字第02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河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