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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70号

刘仁田与夏津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仁田,夏津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刘仁田,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长利,局长。本院在执行(2015)夏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刘仁田与夏津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津县国土资源局已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信交字(2013)第28号转办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并注明,如对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夏津县人民政府或德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