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二终字第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彤琳(曾用名王蓉蓉),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朝华,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王彤琳因与被上诉人文朝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彤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王彤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彤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即2675元,由上诉人王彤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茜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秋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