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二终字第1143号

王彤琳、文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彤琳;文朝华;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二终字第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彤琳(曾用名王蓉蓉),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朝华,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王彤琳因与被上诉人文朝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彤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王彤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彤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即2675元,由上诉人王彤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茜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秋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