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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06-16号

王晓霞与于平、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霞,于平,李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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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06-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被执行人于平,男,收费站职工。被执行人李艳,女,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4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平、李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在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陕K**��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解除所查封的上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平、李艳名下所有的陕K***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