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970号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堂子巷东面西1-3层。法定代表人刘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延安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琪、张艳,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东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爱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 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