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1号。负责人秦夏林,行长。被执行人刘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磊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雁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少革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覃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