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703号申请执行人周与胜。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礼斌。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468.3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德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