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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703号

周与胜与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与胜,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703号申请执行人周与胜。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礼斌。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迪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468.3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德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