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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680号

王书华与王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书华,王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80号原告王书华,女,199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盈,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华与被告王盈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照原告确定的邮寄送达地址给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书华负担。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