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2040号之一原告常文康。委托代理人常树行。被告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99弄1-9号1幢6180室。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常文康诉被告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要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文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常文康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丽
审 判 员 姜泽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