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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2040号之一

常文康与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文康,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2040号之一原告常文康。委托代理人常树行。被告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99弄1-9号1幢6180室。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常文康诉被告上海康能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要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文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常文康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丽

审 判 员  姜泽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