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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354号

宋桂琴与解德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桂琴,解德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宋桂琴。被执行人解德进。本院在执行宋桂琴与解德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法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