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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391号

尹海洋、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海洋,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许劲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尹海洋,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第23层2号。法定代表人许冰佑,经理。被执行人许劲松,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海洋与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许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海洋与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许劲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海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执字第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四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