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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694号

姚本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694号罪犯姚本敏,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本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本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本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记功,2015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本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本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