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340号
原告:胡彩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强,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严德军。
被告:李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彩根与被告严德军、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彩根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彩根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胡彩根负担。
审 判 长 钱 欢
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
人民陪审员 戴 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立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