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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340号

胡彩根与严德军、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彩根,严德军,李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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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340号

原告:胡彩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强,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严德军。

被告:李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彩根与被告严德军、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彩根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彩根撤回对被告严德军、李秋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胡彩根负担。

审 判 长  钱 欢

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

人民陪审员  戴 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立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