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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崇执字第153号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标荣,谢启椿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崇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中山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叶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标荣,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谢启椿,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标荣、谢启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标荣、谢启椿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本案执行标的32592.46元,未执行到位32592.46元,本院已约谈申请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终本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