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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刑初242号

陈泽四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泽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汉族,原系贵阳市吉源驾校教练。2000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遵龙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四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在南明区小碧乡吉源驾校练完车后,到被告人陈泽四停放的车牌号为“贵A41**学”的教练车后排休息。被告人陈泽四趁被害人唐某某睡着后,从驾驶室翻到车后排,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唐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泽四驾车逃逸。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泽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人岑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筑)公(刑)鉴(DNA)字[2014]0978物证鉴定书;(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泽四的供述和辨认犯罪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泽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泽四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陈泽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骆小辉

审判员  任玉媛

审判员  伊 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