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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执132号

白贵文、李凤珍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白贵文;李凤珍;普官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白贵文,男,1968年7月22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石屏县。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1967年3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石屏县。委托代理人白迎春,住云南省石屏县湖滨路景州佳苑**,白贵文侄女,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官保,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石屏县。因本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服刑。白贵文、李凤珍申请执行普官保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确定,普官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白贵文、李凤珍因白金福损伤致死亡而发生的医药费66448.56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2600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丧葬费27184元、交通费2800元,合计102932.56元。2016年3月17日,白贵文、李凤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普官保现在监狱服刑。普官保与妻子龙二囡生育孩子三人,大女儿施小珍七岁,读一年级;二儿子施俊,五岁;三儿子老二。普官保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现年77岁。普官保有兄弟三人,普官保与大哥结婚后单独生活,三弟未婚,与母亲共同生活。普官保与其三弟共同居住在一幢正三间(二层瓦楼房,中间为堂屋,两边各一个房间)四耳(围在院内的地基,尚未建盖)房屋中,各人一半,普官保居住在房屋座向的左边。普官保家为种植三七借有部分贷款,现有64000元未还。龙二囡现在靠种植土地和采挖草药维持生活。普官保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执13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白锦伟

审判员  张智忠

审判员  佘华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永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