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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55号

张光铭与山东绿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铭,山东绿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铭。

被执行人:山东绿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永章,总经理。张光铭与山东绿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4)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0366.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绿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铭申请本院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