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921号
原告: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创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9072966R。
法定代表人:严华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建清,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建明,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2226N。
法定代表人:罗小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另1686.5元退回原告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伟
人民陪审员 刘敏
人民陪审员 陈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