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44号 原告李新,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丹县。 委托代理人赵玲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楷武。 委托代理人李德坚,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是75元,由原告李新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