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民初313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与王书明、肖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王书明;肖玉凤;肖秋发;周景云;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313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翠绿苑综合楼1号楼门面6至9室、17室、18室、柴间夹16至18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5884821-5。负责人晏后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璐,XXXX有限公司青原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书明,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玉凤,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秋发,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景云,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6701811-8。法定代表人肖秋发,董事长。被告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A24-2号民防花园酒店住宿部第三层,注册号为360800210017963。法定代表人肖开荣,董事长。被告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高塘,注册号为360821210010745。法定代表人周世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诉被告王书明、肖玉凤、肖秋发、周景云、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书明、肖玉凤、肖秋发、周景云、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书明、肖玉凤、肖秋发、周景云、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 芳

审 判 员  谢 言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