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518号原告孙宜英。被告张生才。被告田侠。
原告孙宜英与被告张生才、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关立新独任审判,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宜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生才、田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宜英诉称,2013年9月20日,被告张生才因生产经营需要到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整,后经索要被告偿还3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拒不偿还。被告田侠为被告张生才合法妻子,故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生才、田侠均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张生才向原告孙宜英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孙宜英现金小写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借款人:张生才2013.9.20.”。2014年,经原告索要,被告张生才偿还借款30000元,余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均未偿还。遂产生纠纷。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被告张生才书写借条一张、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生才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有被告张生才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借款有约定支付利息,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张生才与被告田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田侠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生才、田侠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生才、田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生才、田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生才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关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平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