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988号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仇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雪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