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执176号

陈康平与陈东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康平,陈东升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康平。被执行人陈东升。申请执行人陈康平与被执行人陈东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本案如何执行达成统一意见。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式庆

审 判 员 卢红玉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厉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