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216号原告张广娟,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陈堰,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秦硕存,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娟与被告陈堰、秦硕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娟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