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280号
原告:何航军。
被告:金徽峰。
原告何航军与被告金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徽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9月4日向原告何航军借款6万元,并当场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金徽峰分四个月每月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金徽峰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金徽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何航军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徽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