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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50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班代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班代宏,储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50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9637-8。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冬生,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班代宏,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储学梅,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班代宏、储学梅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九溪江南园中园2幢204室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流拍价46.1万元。经本院变卖,买受人汪书林(身份证号码)以47.1万元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班代宏、储学梅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九溪江南园中园2幢204室(权证字号:房地产皖舒字第00041785号,共有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6504号)房屋由汪书林以人民币47.1万元应买取得。

二、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九溪江南园中园2幢204室(权证字号:房地产皖舒字第00041785号,共有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6504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其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汪书林所有,买受人汪书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查封效力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仲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