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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985号

隋忠铁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隋忠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隋忠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9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忠铁,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长江,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隋忠铁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赔偿纠纷,隋忠铁系红旗居委会居民,根据《红旗屯楼房分配方案》隋忠铁享有分配26.2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但因红旗居委会的工作疏漏,致使隋忠铁未分配到安置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红旗居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隋忠铁出狱后租赁房屋的费用,属赔偿范围内的直接损失,应综合考虑隋忠铁租房的适当面积及租房平均市场价格予以酌情保护,故隋忠铁此项申请理由成立。综上,隋忠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代理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微信公众号“”